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剛果共和國農業、畜牧業和漁業部關于剛果(布)茯苓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剛果共和國茯苓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剛果共和國農業、畜牧業和漁業部關于剛果(布)茯苓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茯苓,是指在剛果共和國野生或種植的多孔菌科真菌茯苓(學名:Poria cocos;英文名:Poria)的干燥菌核。
三、企業注冊
輸華茯苓生產、加工和存放企業應經剛果共和國農業、畜牧業和漁業部(以下稱剛方)審核,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批準注冊。注冊信息應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碼,以便在出口貨物不符合本公告相關規定時準確溯源。在貿易開始前,剛方應向中方提供注冊名單,經中方審核批準后在海關總署網站公布。
四、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五、出口前管理
(一)生產加工要求。
1.在剛方的監督與指導下,輸華茯苓企業應采取控制病蟲害的系統管理綜合措施,包括疫情監測、綜合防控及收獲后處理等,并保存相關記錄。
2.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治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完成,技術人員應接受剛方或其授權機構的培訓。
3.一旦在監測中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企業應及時采取相應防治措施,以確保輸華茯苓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4.輸華茯苓應清除土壤、雜質并進行干燥。
(二)包裝要求。
1.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且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如使用木質包裝,應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要求。
2.每個包裝箱上應以中文或英文標注產品名稱、國家、產地(省、市或地區)、種植基地和包裝廠名稱或其注冊號碼等可追溯信息。每個包裝箱和托盤應以中文或英文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裝載輸華茯苓的運輸工具或集裝箱應在裝運時檢查是否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運輸工具或集裝箱應加施封識,抵達中國進境口岸時其封識應完好無損。
(三)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1.輸華茯苓由剛方實施檢驗檢疫監管,確認符合本公告要求后,允許向中國出口。
2.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殘體,整批貨物不得出口到中國。剛方應立即暫停相關企業茯苓向中國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進措施。同時,保存相關記錄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
3.經檢疫合格的輸華茯苓,剛方應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ISPM 12)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注明企業名稱或注冊號碼。植物檢疫證書的附加聲明應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oria from Congo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剛果(布)茯苓輸華植物檢疫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4.在貿易開始前,剛方應向中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確認和備案。如證書樣本內容和格式有變更,剛方應至少在生效前一個月向中方備案。
六、進境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輸華茯苓到達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將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
2.核查包裝箱和托盤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二)進境檢疫。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茯苓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注冊登記的企業,則該批貨物不準進境。
2.如發現未隨附有效植物檢疫證書,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或發現土壤、植物殘體等,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除害處理。
4.如發現其他不符合要求情況,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5.如發現上述不符合要求情況,中方將向剛方通報,并視情況暫停相關企業的茯苓進口。剛方應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進行整改,避免此類情況再次發生。根據剛方整改結果,中方決定是否取消暫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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