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西班牙王國農業、漁業和食品部關于西班牙種禽及種蛋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西班牙種禽及種蛋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西班牙王國農業、漁業和食品部關于西班牙種禽及種蛋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種禽及種蛋,指種用、養殖用途的禽鳥及其孵化用途的蛋。
三、檢疫審批要求
西班牙王國農業、漁業和食品部(以下稱西方)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對輸華種禽及種蛋實施檢疫。每份檢疫許可證只允許從西班牙輸入一批種禽或種蛋。
四、西班牙動物衛生狀況要求
(一)西班牙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國家無疫狀態;
(二)當西班牙家禽發生上述疫病時,應立即暫停向中國出口種禽及種蛋。
五、出口種禽或種蛋的飼養場、孵化場要求
(一)經西方批準并有效監管;
(二)種禽或種蛋的飼養場、孵化場經中方注冊登記;
(三)注冊登記的飼養場或孵化場,在出口種禽或種蛋前至少12個月內未發生過下列有關疫病:鴨病毒性腸炎、雞傳染性喉氣管炎、雞傳染性支氣管炎、傳染性法氏囊病、 馬立克氏病、雞產蛋下降綜合征、禽白血病、雞傳染性貧血、禽痘、鴨病毒性肝炎、鵝細小病毒感染、雞白痢、禽傷寒、 禽支原體病(雞敗血支原體、滑液囊支原體)、 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網狀內皮組織增殖癥、禽衣原體病、雞病毒性關節炎、禽螺旋體病、 住白細胞原蟲病、禽副傷寒、禽偏肺病毒病、禽腺病毒I群。
六、疫病監測要求
(一)西方建立全國范圍的禽白血病和沙門氏菌病監測和控制計劃并有效實施;
(二)西方對注冊飼養場進行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和沙門氏菌定期監測,每場每3個月至少抽取60個樣本,在西方批準的實驗室按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推薦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
七、父母代禽群要求
(一)種禽或種蛋的父母代禽群應來自西方批準的飼養場;
(二)種禽或種蛋的父母代禽群可以對新城疫、傳染性法氏囊病、馬立克氏病、鴨病毒性肝炎和鴨病毒性腸炎進行免疫,但應確保全群免疫或全群不免疫。
八、出口前檢疫要求
(一)種禽或種蛋輸出前30天內,對飼養場中異常死亡的禽,應送西方認可的實驗室進行剖檢和疫病檢測,確認為非疫病原因死亡的方可繼續養殖、生產和向中國出口;
(二)種蛋出口前30日內或種禽孵化前30日內,對種蛋或種禽父母代禽群按照至少95%的置信度、5%的流行率進行抽樣。在西方批準實驗室按照附件列出的項目進行檢測,結果為陰性;
(三)種禽或種蛋父母代禽群在輸出前24小時內,經西方官方獸醫臨床檢查是健康的,無傳染病臨床癥狀和生理缺陷。種蛋在包裝前應完整,無裂痕、破損等缺陷。
九、消毒和驅蟲要求
(一)種禽孵化前,應使用西方批準的消毒劑對種蛋、孵化器和其他相關設施、區域進行徹底消毒。出雛器在任何時候只能用于孵化出口中國的種蛋;
(二)出口種蛋包裝前應在西方監督下用有效消毒劑進行外部消毒,消毒前種蛋外表應清潔、無污物,消毒后應盡快包裝并運往中國;
(三)種禽(一日齡種禽除外)應在西方監督下用有效藥物驅除包括球蟲在內的體內外寄生蟲,驅蟲后盡快裝箱運往中國。
十、包裝和運輸要求
(一)裝運種禽或種蛋的所有箱、筐等包裝材料是全新且未經使用的,或清洗過的。裝載種禽或種蛋的車、船艙、機艙應在西方批準的獸醫監督下事先用西方批準的有效藥物進行消毒;
(二)在飼養場和運輸途中所用的飼料和鋪墊材料應符合獸醫衛生要求;
(三)運輸途中,輸出的種禽及種蛋不得與其他禽類接觸。如需經停第三國海關區域,不得離開海關監管區域。
十一、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證單核查。
1.核查輸華種禽或種蛋的飼養場、孵化場是否經中方注冊登記;
2.核查是否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3.核查是否附有有效的檢疫證書和實驗室檢測報告。
(二)入境檢疫。
中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西班牙種禽或種蛋實施入境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隔離檢疫和疫病監測。
中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西班牙種禽或種蛋實施隔離檢疫,并在隔離檢疫期間實施動物疫病監測。經隔離檢疫合格后準予放行。
(四)不合格情況處理。
進境檢疫發現不合格情況的,中國海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置。
特此公告。
附件:疫病檢測要求.docx
海關總署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西班牙種禽及種蛋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西班牙種禽及種蛋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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