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農業與林業部關于老撾熱加工蠶繭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老撾熱加工蠶繭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農業與林業部關于老撾熱加工蠶繭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蠶繭指產自老撾境內,經過100℃干熱處理、時間不少于2小時的熱加工蠶繭。
三、生產企業要求
(一)輸華熱加工蠶繭的生產、加工、存放企業獲得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農業與林業部(以下稱老方)批準,并在老方有效監督之下生產。
(二)由老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經中方審核合格并注冊登記。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產品來源地衛生要求。
來源養殖場在向加工企業供應蠶之前6個月內未發生蠶微粒子病、蠶型多角體病和白僵病。
(二)產品來源動物要求。
蠶繭加工所用的蠶是健康動物。
(三)生產加工要求。
1.輸華熱加工蠶繭應經過100℃干熱處理,熱加工時間不少于2小時。
2.蠶繭熱加工過程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五、包裝和標識要求
(一)輸華熱加工蠶繭需用全新的材料進行包裝。
(二)外包裝在老方監管下施加鉛封和標記。
六、存儲和運輸要求
(一)熱加工蠶繭應在獨立的倉庫存放,避免受到污染。
(二)運輸工具應經清洗并保持衛生狀況良好。
七、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老方根據老撾法律法規和有關議定書要求對熱加工蠶繭實施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具衛生證書,證明符合有關議定書的要求。
八、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熱加工蠶繭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2.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老撾輸華熱加工蠶繭實施檢驗檢疫。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情況處理。
1.無有效衛生證書,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貨證不符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現夾帶或者污染土壤、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進境物,無法進行有效檢疫處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包裝破損且有傳播動植物疫病風險的,應當對被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消毒處理。
5.經檢驗檢疫不合格,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相關企業注冊登記。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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