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與斯洛伐克共和國國家獸醫和食品管理局(以下稱斯方)關于斯洛伐克熊蜂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斯洛伐克熊蜂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斯洛伐克共和國國家獸醫和食品管理局關于斯洛伐克輸華熊蜂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商品名稱
熊蜂,僅限于紅光熊蜂(Bombus ignitus)。
三、檢疫證書要求
斯方負責對輸華熊蜂進行檢驗檢疫,按照雙方確認的證書樣本簽發檢疫證書。
(一)檢疫證書必須包含以下信息:
1.出口商和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
2.熊蜂的數量和品種。
3.熊蜂包裝或者裝載容器的數量、封識或者標識號。
4.輸華熊蜂的養殖和中轉包裝場所的名稱、地址和官方批準編號。
(二)檢疫證書須用斯洛伐克文、中文和英文打印,手寫(官方獸醫官簽名除外)或涂改無效;檢疫證書正本隨熊蜂同時運抵中國,并附有相關的實驗室檢測報告。
四、檢疫審批要求
斯方憑中方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對輸華熊蜂實施檢疫。
五、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輸出的熊蜂來自以下養殖或者中轉包裝場所:
(一)經斯方批準,并經中方現場考核并注冊。
(二)輸出前2年內,場所周圍半徑100公里范圍內沒有官方報告發生蜂巢小甲蟲(Aethina tumida)。
(三)場所是完全封閉的,與外界環境完全隔離。
六、熊蜂境外檢疫要求
(一)飼喂的花粉經過有效處理以殺滅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列入的所有蜜蜂病原體,其他病原體如孢子蟲(Apicystis bombi)、熊蜂短膜蟲(Crithidia bombi)、熊蜂微孢子蟲(Nosema bombi)和布赫納蝗螨(Locustacarus buchneri)也要確保完全被殺滅。花粉不含活性轉基因成分。
(二)輸出熊蜂蜂王,陪附工蜂不超過20只;輸出整群熊蜂,每個包裝的熊蜂數量不超過200只。
(三)輸出前,熊蜂在養殖場所內進行了隔離檢疫,并抽樣進行物種鑒定和疫病檢測。物種鑒定結果須為紅光熊蜂,疫病檢測結果須為陰性。所有檢測項目、方法和檢測結果應在衛生證書中列明。
1. 紅光熊蜂物種鑒定(Species identification of Bombus ignitus):形態學或分子生物學方法
2. 孢子蟲(Apicystis bombi):形態學或分子生物學方法
3. 熊蜂短膜蟲(Crithidia bombi):鏡檢或分子生物學檢測
4. 熊蜂微孢子蟲(Nosema bombi):鏡檢或分子生物學檢測
5. 布赫納蝗螨(Locustacarus buchneri):鏡檢或分子生物學檢測
6. 寄生蜂(Melittobia acast):觀察蜂群和包裝物并鏡檢
7. 蜂巢小甲蟲(Aethina tumida):觀察蜂群和包裝物并鏡檢
(四)所在養殖場熊蜂蜂群無螨。
七、包裝及運輸要求
啟運前24小時內,斯方對輸出的熊蜂進行臨床檢查,健康狀況良好,無本公告第六條所列疫病的臨床癥狀。輸出的熊蜂采用全新的包裝材料,存放、運輸期間采取了有效措施有效防止熊蜂逃逸和交叉污染。
八、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是否附有有效的檢疫證書。
(二)入境檢疫。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斯洛伐克輸華熊蜂實施入境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情況處理。
如無有效檢疫證書,中方將對熊蜂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在證單核查和入境檢疫工作中發現其他不合格情況的,將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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