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芬蘭共和國農業與林業部關于芬蘭輸華飼用動物蛋白和油脂的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芬蘭輸華飼用動物蛋白和油脂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芬蘭共和國農業與林業部關于芬蘭輸華飼用動物蛋白和油脂的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飼用動物蛋白和油脂是指從芬蘭注冊屠宰場獲取的禽源、豬源性原料,經一定的加工工藝制成的用做動物飼料原料的動物蛋白、油脂。
三、生產加工企業要求
(一)輸華飼用動物蛋白和油脂生產加工企業經芬蘭共和國農業與林業部(以下稱芬方)批準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經中方考核合格并注冊登記;
(二)實施以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為基礎的衛生管理體系,經芬蘭官方主管部門批準,并接受其監督檢查,產品應符合芬蘭和歐洲聯盟的相關法律法規,并允許在芬蘭國內和歐洲市場自由銷售;
(三)建立自檢自控制度并有效執行,確保輸華飼用動物蛋白和油脂符合議定書的有關要求。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生產原料要求。
1. 符合芬蘭和歐盟法規要求;
2. 禽源和豬源性原料來源動物來自于芬方注冊的屠宰場,并經宰前宰后檢疫合格;
3. 沒有使用因撲滅動物疫情而撲殺的動物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
4. 如屠宰動物來自第三國,應來自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并經中國認可的有關豬類或禽類動物疫病的非疫區。
(二)生產加工要求。
1. 豬源性原料或產品經過中心溫度不低于70℃至少30分鐘的熱加工;禽源性原料或產品經過中心溫度不低于74℃至少10分鐘的熱加工;或采用經中方認可的其它等效加工方式;
2. 飼用動物蛋白和油脂輸華前應經隨機抽樣檢測沙門氏菌、反芻動物源性成分,并符合以下要求:
(1)沙門氏菌:25克樣品中未檢出:n=5, c=0, m=0, M=0;
n-檢驗的樣品數;
m-細菌數的閾值;如果所有樣品中細菌數都沒有超過m,該結果為合格;
M-細菌數的最大值;如果有1個或多個樣品中細菌數等于或大于M,該結果為不合格;
c-細菌數介于m與M之間的樣品數,如果其它樣品的細菌數是小于或等于m,該結果仍認為可接受。
(2)反芻動物源性成分:不得檢出。
五、包裝和標簽要求
(一)須用全新、潔凈、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損的包裝材料進行包裝;
(二)包裝需加施中文標簽,標簽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飼料標簽》(GB 10648)的要求;
(三)外包裝需注明生產加工企業和注冊登記信息,并注明“本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
六、生產、存儲、運輸要求
輸華飼用動物蛋白和油脂的生產、存儲、運輸過程均需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芬蘭官方主管部門負責對輸華飼用動物蛋白和油脂進行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并出具衛生證書,證明符合有關議定書的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每批飼用動物蛋白和油脂須隨附雙方確認的衛生證書正本,衛生證書至少應包含英文。
八、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疫審批。
進口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證單核查。
1. 需要辦理檢疫審批的,核查是否已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 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 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芬蘭輸華飼用動物蛋白和油脂實施檢驗檢疫。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四)不合格情況處理。
1. 無有效衛生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來自非注冊登記芬蘭生產企業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貨證不符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 發現土壤、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無法進行有效的檢疫除害處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 標簽不符合標準且無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6. 經檢測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符合中國飼料衛生標準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7. 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包裝破損且有傳播動植物疫病風險的,應當對所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檢疫除害處理。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芬蘭飼用動物蛋白和油脂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芬蘭飼用動物蛋白和油脂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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